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9〕12号)
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铁道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965号),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通过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方式建立的专门用于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征地拆迁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项目贷款;
(二)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自有资本及自营收入;
(三)政府债券用于合资合作铁路建设的资金;
(四)资金占用单位、部门使用该投资资金存放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经批准用于合资合作铁路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任务:做好资金的预算、筹措、控制、调度、监督和检查工作,依法依规依程序使用、管理资金,严格控制资金成本,严禁资金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征地拆迁资金经认可作为资本金入股,确保湖南境内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原则: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的原则;节约筹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按照省政府明确的标准执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照补偿标准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补偿费用明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