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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妇联关于印发宁波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第二十二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每年申报、考核、认定、授牌一次。由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或市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确定申报集体并填写《宁波市巾帼文明岗申报表》,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集体统一进行认定授牌。

  第二十三条 由市级部门(系统)推荐申报的“巾帼文明岗”,被推荐集体若为县(市、区)级单位须到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认定、命名表彰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参与创建,努力拓展创建领域。

  第二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考核要认真全面。对“巾帼文明岗”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一要听取申报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二要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台帐管理、服务质量、现场情况等;三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成效的评价;四要考核岗位成员对创岗工作的参与度及创建实绩评价;五要对申报集体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市级“巾帼文明岗”公示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在网络媒体上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10天。

  第二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成员应有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并借助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报道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二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要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基地。对“巾帼文明岗”的负责人和“巾帼建功”标兵等骨干力量,各县(市)区协调小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创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并列入本单位干部推荐、培养、使用的重点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激励更多的岗位女性成才成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正在争创的单位,要求摆放或挂与争创“巾帼文明岗”内容相关的标牌;已被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认定的“巾帼文明岗”要以文件形式命名表彰,并授予市“巾帼文明岗”奖牌。获此荣誉称号的集体应将“巾帼文明岗”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或荣誉陈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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