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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2、监督检查常用参数

  3、附现场督察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效益和对各类污染源监督管理水平,推动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污染源监察、监测联合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污染源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的工业污染源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集中式生活排放源。
  1.3 联合监督检查获取的资料和数据作为环境执法、减排考核、排污申报登记审核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2 组织与实施

  2.1 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监察、监测机构开展本辖区污染源联合监督检查工作。
  2.2 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总站对全区污染源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培训,并对直征企业监督检查和对各地区控以上重点源的监督检查进行审核。
  2.3 现场联合监督检查频次视企业规模、性质而定,原则上国控重点源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污染源每月一次;区控重点源每季不少于一次;非重点源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每次现场监督检查时间不得少于一个生产班次。

3 现场联合监督检查方法及内容要求

  3.1 现场联合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对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现场勘验、向相关人员询问、查阅企业生产台账及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现场采样监(抽)测等方法。
  3.2 有针对性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燃煤电厂按附表1所列内容进行督查,非电废气污染源按附表2所列内容进行督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按附表3所列内容进行督查,工业企业废水污染源按附表4所列内容进行督查。
  3.3 环境监察部门要根据每次现场联合监督检查的结果编写检查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检查报告、现场督查记录表一并报送自治区环保局相关处室和自治区监察总队、监测总站备查和建档。
  3.4 建立监察、监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不认真,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报出的监测数据不具备代表性的部门、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4 附则

  4.1 督查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任何理由拒绝督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罚。督查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并有义务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理。
  4.2 本工作细则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4.3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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