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环发〔2009〕1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是推动污染防治、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大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着力解决各类违法排污行为
(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不执行“三同时”制度,或有污染治理设施不按要求运行等违法排污现象加大查处力度,杜绝违法排污行为。
(二)对有污染治理设施但配套设施不完善,影响处理效果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提高污染治理投资效率。
(三)加快企业在线监测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提高对污染源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具体措施及工作要求
全区各级环保局要对本辖区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总负责,各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对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实行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环保局要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并结合现场调查对辖区所有排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本辖区内有多少家污染源属于:①无任何治理设施且污染物超标排放;②有治理设施但配套设备不完善;③有治理设施但不能正常运行。要将排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局,并作为本辖区开展污染源整治的基础,本项工作应在4月15前完成。
(二)各级环保局要根据排查结果制定污染源整治计划。对无任何治理设施且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源,要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要求在2010年上半年前完成治理工作,对无视环境管理要求,长期违法恶意排污的企业,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有治理设施但配套设备不完善的要限期整改,要求在2009年底前完成;对有治理设施但不能正常运行要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故意不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有恶意排污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种污染源治理设施必须具备规范的排污口和计量设施,以及安装独立的能耗、物耗计量系统,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限期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改。
(四)建立和实施联合现场督查制度,切实提高监察效益和监测数据的代表性。以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测部门配合组成联合督查组,严格按照“办法”开展污染源现场督查。
(五)环境监察机构要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每期督查报告连同现场监察笔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支撑文件等相关材料存入污染源档案。
(六)各级环保局要严格按照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联审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反映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促进污染源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七)各级环保局要加强污染源档案建立和管理,已经建立的污染源档案要进一步完善,尚未建立档案的污染源,可利用污染源普查数据,以2007年为基准年建立污染源档案。
三、为了将联合现场督查落到实处,提高通过现场督查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总站要做好全区监察、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各级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污染源监督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将污染源监督管理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监察、监测工作责任追究制,全面加强和规范污染源监督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