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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原地就业,乡镇事业单位有人员编制空缺的,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按规定的程序免试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试成绩总分加7分;报考县以上机关公务员的,总分加5分。对选派到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辖乡镇、村工作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免费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初任以及权益保障服务。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和见习期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服务。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公安部门要放宽企业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按“4050”以下人员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进一步畅通中小型私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在职称评审中,对在基层一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予以适当倾斜。
  鼓励银行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贷款。
  四、发挥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较多的高科技企业,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册员工10%以上的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所安置大学生按“4050”以下人员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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