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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第十九条 自治区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建筑行业有关专家和自治区建设厅机关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由自治区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核评定;
  (二)实施对自治区建筑业企业的考察考核。

第四章 资质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六个副本,劳务企业一个正本三个副本。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企业资质不超过六本。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书遗失,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补办。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第二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机关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证书自行作废。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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