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
第十四条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由自治区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自治区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盟市级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许可的决定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和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审查材料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七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申请资质之日起前一年内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