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
第五条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合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合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专业承包序列及钢结构、爆破与拆除三级资质);
(三)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
(四)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作为企业主项资质。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第八条 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及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分别按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 对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应按照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由资质许可机关进行资质核定。
第十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