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做出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建筑业企业的合并、分立、升级、增项、资质变更等申请进行初审: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四)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与施工一体化一级、二级资质。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专业承包序列及钢结构、爆破与拆除三级资质);
(三)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
(四)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已领取《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办理合并、分立、晋升资质等级(以下简称升级)、增加承包工程范围(以下简称增项)、资质变更等事宜,须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资质申请,同时填报网上资料。资质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单位、申请内容、承办人及委托人等事项并加盖公章。申请资料必须符合《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如实填报。
第九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所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首次增项申请的建筑业企业,不考核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续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建筑业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