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呼建委发〔2008〕94号)
各建筑业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现将《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及其建筑活动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等级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三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修、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属资质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质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二)对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
(三)依法实施资质许可(审批);
(四)对企业及其所从事的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