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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必须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应先签订分包合同后再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必须向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分包合同的管理纳入全市合同管理的范围,对未签订分包合同就施工,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就分包工程的,一律按违法分包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禁止合同双方自行订立背离已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条款的其他协议。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包括涉及合同主体变动、工程款支付形式及时间的调整以及承包范围和内容的调整等),应当向合同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部门对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施工合同备案后,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项目经理班子是否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工程款支付条款等问题。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对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严重不履约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会同管理部门予以全市通报处罚,并在呼和浩特建设信息网公开曝光,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将违规信息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承发包双方应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参加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合同业务培训,同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实行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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