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实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须在工程报建备案后15日内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第七条 承包方不得违法将工程分包。如需分包,必须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的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要符合总包合同的要求,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分包方不得将所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第八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终止施工合同。
第九条 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合同管理部门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3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备案。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正式施工合同签订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送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 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 是否为无证、越级承包工程;
(三)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承发包方,对工程名称、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安全措施、合同价款、项目经理及《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等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四)《质量保修书》是否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约定;
(五)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语言是否准确;
(六)外地进呼施工队伍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合同签订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所有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使用企业法人印章。对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办事处及个人印章签订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必须对合同中涉及“工程价款与支付”(包括合同价款采用的方式、调整因素,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等条款明确约定,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支付款项不明确的,一律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