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呼建委发〔2008〕123号)
呼市各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房屋开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等: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承发包双方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制订了《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建筑勘察、设计、监理、大宗货物采购的合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委托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呼市招标办)对全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备案管理及合同履约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条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必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
第四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事先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承发包方,必须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一致。
第五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承包方不得越级或超过经营范围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