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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楚政通〔2008〕8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州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此实施意见和州人民政府已转发的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2008〕85号、178号、187号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坚决遏制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安全“三同时”审查制度,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行政许可工作。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关于“三同时”审查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含采选厂)和尾矿库严格进行立项审批和安全、环保等设施的设计审查,把严市场准入第一关。二要严格执行采选业准入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自云政发〔2008〕234号下发之日起,州、县有关部门禁止审批低于国家和省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和小尾矿库,严格控制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下的金属矿山、10万吨以下非金属矿山和50万m3以下尾矿库的审批、备案和发证;对总库容在10万m3以下的小尾矿库一律不再审批新、改、扩建相关手续,不再发放相关许可证照(现在证照齐全的,在许可证照到期后,要及时依法予以收缴注销)。三要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挂牌督办”、“安全检查”、“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加强人才培养”等规定,特别是要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每1座尾矿库每年都要查到、查清,并由县市长签字上报检查材料。四是要加强对已经关闭矿山和尾矿库的日常巡查,确保关死、关实、万无一失。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对查出的各类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对策、整改资金,及时进行彻底整改。要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通过严格执法,促进我州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明显改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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