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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楚政通〔2008〕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州各县市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养并重、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 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创新管理养护机制、落实管理养护主体及其职责、建立稳定的管理养护资金来源渠道、加快养护市场化进程为重点,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州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全州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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