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因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不具有国家规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的。
(八)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审批,逃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两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
(十)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许可条件或未经许可的及设备未按要求检验检测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十二)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或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或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三)公众聚集场所未通过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存在火灾隐患的。
(十四)道路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驾驶人员未依法登记或取得相关营运、驾驶资质,或发生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十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和消除隐患,同时将举报和查处情况及时报州和县、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对经核实的下列举报,由州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货运机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10人以上,或者违反禁行标志在夜间三级以下公路通行9座以上客运车辆,或者客运车船(中型以上公交车另行规定)超载20%以上的举报人,奖励100元-5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