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县域经济合作与利益分享机制的政策措施
(九)明确利益分享的内容。利益分享的内容包括由合作项目产生的税收中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及统计指标中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和节能减排指标。合作双方的利益分享,属2008年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或按双方约定执行。属2009年以后的新建项目,按合作双方协商确定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十)利益分享相关数据的测算依据和方法。资源输出县市向资源加工企业提供的资源数量以资源输出县市企业销售资源的缴税凭证为依据,由资源输出地税务部门核实认定;资源加工企业的资源消耗量,以资源加工企业购进资源的缴税凭证为依据,由资源加工地税务部门核实认定;资源加工企业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资源加工企业所在县市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为依据,由州国税局、州地税局核实认定;资源加工企业的工业产值、工业增加值和节能减排指标以资源加工企业所在县市的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由州统计局核实认定。
(十一)利益分享比例的协商和裁定。县域经济合作项目利益分享的比例,由合作双方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合作内容和方式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协商确定,无论双方商定的还是州级相关部门确定的分享比例,均协商不成的由州县域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州财政、统计、经委、税务部门协同研究确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以资源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合作项目,主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加工企业利用州内资源输出地提供的资源加工形成的产值和税收进行测算(一般按州内资源输出地提供的资源量占加工企业同类资源消耗总量的比重计算);以企业产权合作为主要内容的项目,主要根据跨县域合作企业在新企业中的投资比例测算确定;以市场培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其他合作项目的利益分享比例由合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企业总部与产品生产、销售不在同一县域的,企业总部所在地与产品生产销售地政府之间的利益分享比例,由双方政府按照“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资产总额”3因素兼顾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跨县域共建工业园区推进项目合作的,主要根据合作双方政府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的比重测算确定;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和节能减排指标以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益分享比例进行计算。县域合作双方按上述原则协商难以达成协议的,由州人民政府协调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