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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乡规划区范围以外的一切建设项目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作出其他规划许可。

  (二)加强规划设计行政审查,确保规划方案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县市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历史文化、民族特色加强城乡规划特色研究,并依法审查规划方案是否符合上一层次规划、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是否符合相关规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等,以确保规划方案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为指导具有地方特色的个性化城镇建设奠定基础。

  城乡规划设计实行分级行政审查制度,凡属下列规划设计资料,在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出初审意见和专题报告报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经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行政审查同意后的规划设计资料,各县市方可按程序报批并按经批准的规划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1.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规划。

  2. 县市城各项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主要节点、出入口、广场、雕塑等重要场所的景观设计;州级重点项目规划。

  3. 各县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楚雄市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不含工业建设项目。

  4. 跨州(县、市)域的建设项目。

  5. 城镇测绘实行分级管理。测绘技术方案审查和测绘成果验收按下列规定执行:

  (1)比例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城镇测绘项目,逐级上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2)比例尺1:500、面积在2平方公里-5平方公里,比例尺1:1000、面积在5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比例尺1:2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20平方公里的城镇测绘项目,由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3)比例尺1:500、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10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下的城镇测绘项目,由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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