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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按以下权限规定管理。

  1. 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3)省级及以上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

  (4)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重点保护区和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

  (5)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或建设项目选址需要对省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强制性规定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

  (6)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由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1)由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各类特殊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3)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要监管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和州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加强监管的其他建设项目;

  (4)州境内跨县市域的建设项目;

  (5)各县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楚雄市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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