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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若干意见

  (九)加强生态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省环保局要切实履行牵头单位的职责,省农牧、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三江源生态监测规范和标准,确保监测数据的统一,努力实现监测成果共享。省环保局要加快三江源生态监测体系建设,认真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测与生态系统变化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努力为项目验收和建立三江源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提供科学有效的基础数据与技术支撑。省级财政要落实三江源生态监测体系和评估体系的运行费用,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省三江源办要全面加强对生态监测和评估工作的指导。

  三、加强生态移民社区管理

  (十)建立健全社区自治组织。加强对生态移民社区的管理,是维护移民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巩固生态移民成果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项目区各级政府要尽快负责建立健全社区管理组织机构。三江源区生态移民社区或新村,不论是跨县或跨州安置的,还是本县内安置的,都要按照有关程序,尽快组建社区管理委员会或牧委会。迁入城镇的要组建社区管理委员会,迁入自然村落的要组建牧委会,并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

  (十一)切实解决好生态移民困难群众生活。三江源生态移民大多迁往城镇,生活成本大幅提高,加之生态移民普遍缺乏从事非牧产业的劳动技能,后续产业发展滞后,就业渠道狭窄,增收路子不广,致使部分生态移民群众生活出现了困难。各级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入移民社区,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掌握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加大社会救助力度,保障生态移民正常生活。在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前,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对人均收入低于全省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生态移民困难家庭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同时,适当提高生态移民家庭燃料补助标准,切实解决三江源生态移民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确保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顺利推进,促进三江源地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十二)加强对移民社区的管理。结合牧区乡镇综合改革,按照积极稳妥、区别对待、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移民社区归属管理工作。对迁入县城或乡(镇)政府所在地的移民社区纳入城镇管理,比照城镇居民享受相关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离县城或乡(镇)政府较远的移民社区或新村,纳入所在乡(镇)统一管理。减畜、禁牧工作仍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饲料粮及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等工作暂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移民草场仍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建设,草场承包经营权继续保留,迁出地各级政府或牧委会不能重新分配或转让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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