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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征收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菜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二)征收鱼(虾)塘、藕塘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三)征收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四)征收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的,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收时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五)征收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六)征收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收时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七)征收荒山、荒地、荒沟、荒滩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收时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和村庄建设用地除外):
  (一)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1.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2.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3.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4.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5.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6.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7.征收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收林地、园地、养殖水面、轮歇地、牧草地、晒场、农村道路等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三)征收荒山、荒地、荒沟、荒滩等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水田、旱地、菜地、园地、林地及除养殖水面以外的其它农用地:2500元/亩;
  (二)养殖水面:正在养殖的鱼(虾)塘为4500元/亩补偿,养殖间歇期的鱼(虾)塘为3000元/亩,其他养殖水面参照鱼(虾)塘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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