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自治区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批示精神,确保两个“最适宜城市”的建设和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要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或地表水库等)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水源地及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的有关规定要求,科学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提出划定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包括:全市乡镇所辖行政村、自然村日集中供水在1000吨以下的水源地;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300人以上的现用水源地;备用的水源地。
二、制定辖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组织辖区环保、水务、规划、农业等相关部门,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分解落实责任,制定辖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时间和进度要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实施方案务必于5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内容包括:辖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情况、工程方案、投资预算、进度安排、保障措施、标志的设计图纸等。
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参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及自治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参考标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标志主要设立界桩、宣传牌、标识牌。界桩的设立要求:沿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包线(即布井区向外300--500米范围)沿线设置,根据实地情况间距50m左右;宣传牌、标识牌的设立,原则上每个水源地设置一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