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三七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三七种植区,推进三七集约化种植经营。
第九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设立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递增。
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七科学研究、科技培训、企业扶持和奖励等。
第十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加强三七公益宣传,支持三七文化研究、三七产品宣传和推介活动。
每年4月1日为文山三七节。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三七种植基地,按照国家三七产品质量标准,规范种植。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三七种质优良品种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经营种质资源。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保护三七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三七标准、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识和三七证明商标规范进行的三七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保护三七知识产权,鼓励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七药品、食品、化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工业滑石粉、石蜡等添加剂和非食用色素加工三七。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加强三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在自治州内交易的三七,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取得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识和三七证明商标。
禁止交易病害三七或者假冒伪劣三七。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三七产业园区,改善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重视三七科学研究,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三七企业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