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的总平面布置、消防给水、建筑内部消防设计及附设的停车场(停车库)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的要求。依据规范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防火区进出大门不少于2个,大门净宽不小于3.6米,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周边道路路面宽不宜小于7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集贸市场停车场(停车库)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它公建共用停车场(停车库)。集贸市场的停车场(停车库)配置按以下标准:
机动车:区级中心集贸市场1车位/100㎡,居住小区级集贸市场0.5车位/100 ㎡;自行车:区级中心集贸市场7.5车位/100 ㎡,居住小区级集贸市场5车位/100 ㎡。货车装卸泊位,按货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设置。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的建筑消防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集贸市场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末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配套工程设施
第二十条 给排水设施除应遵循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l、给水干管管径不宜小于40MM。
2、经营水产、熟食等的摊位或营业房应单独计量。
3、市区尤其是城市新区的集贸市场内部管网必须雨、污水流;市场内污水管道应与市政污水管相接,不可直接排入雨水管道;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应单独布置、自成系统,不得与其它建筑污水管道共用。
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300*300MM,上覆盖板。其余摊位前应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除,污水入口处应设防鼠网罩。
4、污水管可采用铸铁管或水泥管,铸铁管管径应不小于150MM,水泥管管径应不小于200MM。
5、为方便市场污水管道清理和疏通,窨井间距不宜大于lOM。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除应符合建筑电器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按以下标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