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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标准

  第九条 集贸市场建筑形式可分为以下二类:

  一类:独立式室内集贸市场 (指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集贸市场);二类:连体式室内集贸市场 (指与其它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集贸市场)。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条 集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南昌市2002一2010年商业发展规划》及交通规划的要求,具体的建设地点宜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在有条件的地段,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其中在新建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集贸市场建设,应以生鲜超市形式为主。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的建设地点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地附近应具有满足集贸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

  第十二条 新区开发配建的集贸市场宜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不宜与住宅建筑连体设置;旧城区改造配建的集贸市场,根据用地条件以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的形式为主;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或其它用地建设集贸市场。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集贸市场,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它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 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十四条 独立式集贸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宜控制在45%一55,绿化率宜控制在10%一15%,必须按标准设置停车场或停车库,交通组织合理;连体式集贸市场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的功能,并同时报批。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6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场所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市场内净高不应低于4米,确保有足够的采光、通风空间。

  第十六条 市场进、出口处应设不锈钢护栏,禁止车辆进出。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连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6米。停车场(停车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停车库)内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以指明场内通道和停车车位,便于车辆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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