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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标准

南昌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南昌市商业贸易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集贸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集贸市场整体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南昌市市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贸市场。南昌市市区是指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和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具体界线与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行政界线相吻合。

  第三条 集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规范,交通有序,节约用地,卫生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集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应遵循“合理布局,清洁卫生,分区明确,划类归市”的原则。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及其它类别。

  第五条 本标准所指集贸市场是指经批准建设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由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六条 集贸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 规模类别、配置标准与建筑形式

  第七条 市区集贸市场的建设规模类别,按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划分为二类:

  一类:区级中心集贸市场 服务半径500米左右,服务人口3-5万人;

  二类:居住小区级集贸市场 服务半径300米左右,服务人口0.7-1.5万人。

  第八条 区级中心集贸市场建筑面积1500-2500M2,居住小区级集贸市场(以生鲜连锁店为主)建筑面积150-250M2;并根据我市建设花园城市的要求确定适宜的建筑形式、核定规摸类别,满足群众日常生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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