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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2、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有关工作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中知晓的有关资料及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在改制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改制企业应当及时将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重大问题、遇到的难点等有关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

  (五)审计报告备案与使用

  1、企业改制工作中应当提供以下业务报告:

  (1)改制企业三年又一期的财务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改制审计报告);

  (2)资产减值准备专项审核报告;

  (3)改制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对其他投资者以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参与企业改制的,应提交拟进入改制企业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5)对剥离资产的财务审计报告;

  (6)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登记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2、审计工作由市国资委委托实施的,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应按照要求按时保质向市国资委提交改制审计报告及改制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审计(核)报告。

  3、改制审计工作由企业集团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实施的,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应按照要求按时保质向委托人提交改制审计报告、改制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审计(核)报告。出资企业集团公司应于收到相关审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审计(核)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4、审计报告的使用

  改制审计报告和其他专项审计(核)报告是提供国有企业及下属重要子企业改制目的使用,未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同意,不得用于除企业改制以外的其他目的。

  (1)改制审计报告的使用

  改制审计报告是改制方案的依据,是改制资产评估的基础,未经审计不得实施改制资产评估。对于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改制审计报告,企业应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意见做出说明,并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企业改制工作暂停。整改完成后,需重新实施审计工作,应重新将整改后的审计结果报送市国资委或企业集团。

  (2)资产减值准备的专项审核报告的使用

  资产减值准备的专项审核报告使用应当与改制财务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的依据。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资产损失应依据国办发[2005]60号文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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