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以前参照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及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情况,向市县财政部门预拨财政部部分和省财政全部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及时将财政部清算资金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每月20日前财政部门根据各经办机构承保签单情况和申请,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签单保费达1万元(含1万元)以上,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申请即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本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完毕,进行结算,并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以及向财政部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补贴险种经办机构按“优胜劣汰”评选确定,评选应主要体现保险服务水平,避免恶性价格竞争。
  第二十七条 补贴险种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管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采取自营形式开展业务。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相关政府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堪、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市县可采取以险养险等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充分发挥保险专业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要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内容。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理赔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