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要分别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市级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中央、省、市、县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计划,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5月初以前下达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面积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由县财政及时补足(包括财政部、省、市、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于下年度逐级向财政厅提出申请弥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五章 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主管保费补贴工作的业务处(科、股)负责代编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向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保费补贴资金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尚未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关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