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玉米、水稻、小麦、棉花;
(二)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作物。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选择其他灾害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市县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六条 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第七条 具体补贴标准为:对于补贴险种,对于设区市,在县财政补贴10%、市财政补贴10%保费的基础上,省财政补贴25%、中央财政补贴35%保费;对于扩权县(市),在县财政补贴10%保费的基础上,省财政补贴35%、中央财政补贴35%保费。
投保农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要对保单上载明的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县财政、农户、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进行审核。
第十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互结合,支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制定查堪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赔理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规范,切实保护投保农户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