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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金[2008]4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做好河北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我省制定了《河北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2008年4月29日

  河北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种植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大宗农作物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国家支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种植业保险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补贴。
  第三条 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种植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促进经办机构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水利、气象、宣传、市县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堪、定损、理赔、疾病防治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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