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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处置手足口病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处置手足口病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市(州、地)卫生局、厅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加强手足口病科学防治,分类管理,现将防治实践中急需明确界定的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信息报送

  (一)信息简报

  在手足口病流行季节(4月1日-7月31日),省、市(州、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期手足口病疫情动态及防控工作进展情况。

  (二)疫情应急信息

  1、同一集体单位7天内发生10例以上手足口病病例的、或发生1例重症手足口病病例的、或发生1例手足口病死亡病例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同一集体单位7天内发生20例以上手足口病病例的、或发生2例重症手足口病病例的、或发生1例手足口病死亡病例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同一集体单位7天内发生30例以上手足口病病例的、或发生5例重症手足口病病例的、或发生1例手足口病死亡病例的,省卫生厅在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报告。

  二、疫情分级处置原则

  (一)当同一集体单位7天内发生20例及以下手足口病病例的、或发生1例重症手足口病病例的,由县(市、区)负责调查处置。

  (二)同一集体单位7天内发生21例-30例手足口病病例的、或发生2例重症手足口病病例的,市(州、地)应协助县(市、区)开展疫情调查处置工作。

  (三)同一集体单位7天内发生30例以上手足口病病例的、或发生5例重症手足口病病例的,省级应协助市(州、地)、县(市、区)开展疫情调查处置工作。

  (四)发生手足口病死亡病例的,由省、市(州、地)协助死亡病例所在县(市、区)开展疫情调查处置工作。

  三、事件分级标准

  (一)7天内,在一个县(市、区)内,同源暴露引起的事件累计发生手足口病病例100例及以上的、或同源暴露引起的事件累计重症病例发病数5例以上的、或同源暴露引起的事件出现2例死亡病例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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