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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十五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不得食用生或半生水产品(冷盘)。

  第十六条 对宴席供餐的食物,每种采集50克以上用洁净容器或食品袋盛放留样24小时,尽可能冷藏于冰箱中。

  第十七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四章 乡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乡村厨师应经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十九条 乡村厨师应经过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条 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附件4:
  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责任状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农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河池市农村地区操办50人以上红白喜事宴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宴请主办者为宴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宴请期间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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