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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8]87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细化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细化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 〕35 号)要求,为确保2008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任务,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细化方案:

  一、基本原则

  依法公开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

  分工协作原则。自治区编制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规划、检查、验收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

  统一规范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确定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码和信息公开目录,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主体

  市、县(市、区)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部门管理机构;

  市、县(市、区)直属公共企事业单位;

  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

  三、编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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