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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8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8]8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目前已进入汛期,也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进一步做好我市2008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力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着力抓好各项防灾、避灾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切实做好2008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措施,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抓紧编制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已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预案进社区、预案进企业、预案进农村、预案进学校”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适当范围内组织预案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尚未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参照上级部门的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预案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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