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对于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至30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对于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8%以上的地震;对于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或Ⅱ级响应。市人民政府立即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地震应急工作按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作程序实施。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并统筹调配各县(市、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实施搜救。地震应急工作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作程序进行。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请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搜救支援。地震应急工作按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作程序进行。
I级和Ⅱ级地震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请求自治区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Ⅲ级地震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并报自治区政府;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并报市政府。
4.3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反应
4.3.1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启动Ⅳ级地震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准备。灾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当地地震应急预案,尽快将受灾情况速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然后每隔1小时报告1次。
4.3.2 地震部门立即启动内部应急预案,保证准确、及时传递震情信息。加强地震监测,确保观测资料连续可靠,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规模建议。
4.3.3 震后半小时之内,市地震局应确定地震震级、震中及发震时间,并尽快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4.3.4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害快速评估和震害现场调查情况提出救灾方案,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同时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速报灾情及救灾情况。
4.3.5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业组应迅速集结到各办公地点待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4.3.6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现场工作组应尽快赶赴灾区,进行余震监测和宏观考察,并随时将情况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4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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