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报建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查建设业主单位报建文件,禁止中介机构、中介人员代为报建。
四、积极推行城乡规划联合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环节
各市、县要认真清理规划报建审批程序,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核发“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取得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意见外,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可以不作为核发“一书三证”的前提条件,各市、县不得随意设置前置条件。对于依法确需在报建前提出审查意见的部门,要积极推行城乡规划报建联合审批制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将涉及到项目报建审批的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集中在一起对报建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限期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项目报建方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省政府公布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外,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由市、县组织评审审查并依法审批;除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以外,其他项目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对历史上已办理土地证的建设用地,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即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设计要点应当合并提供,避免重复工作。
五、严格执行规划修改程序,禁止擅自修改规划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乡规划的,必须严格按照《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审批后应由市、县政府报市、县人大常委会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未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擅自组织修改规划、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的,要依法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业主违反规划(含规划条件)委托项目设计并办理报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遵守城乡规划,积极开发建设项目。
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条件管理,减少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