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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停止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对种粮农民
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8]117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8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43号)精神,确保我市2008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的领导,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抓好“米袋子”工程,强化责任意识,增强稳定粮食市场供应、保障粮食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快发展粮食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市场稳定、社会和谐。

  二、密切配合,明确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我市2008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种粮农户并监督检查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直补计划的核实工作,按储备粮订单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直补资金,办理直补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直补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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