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市级财政根据筹资标准测算本级配套经费,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拨补助经费。
4. 各县(区)根据筹资标准,按各县(区)实际参合人数将县(区)级补助资金拨入本县(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四)基金支付的范围与标准。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修订)》(桂卫农卫〔2008〕6号)补偿报帐,确保基金有效合理使用。
(五)管理措施。
1. 各县(区)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督查,确保新农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杜绝垫支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现象发生。
2. 要按照2008年工作目标要求积极开展新农合各项工作,特别要继续加强对新农合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改变家庭开支结构,自愿参加合作医疗。
3. 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桂卫农卫〔2007〕8号)规定,规范县、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4. 开展新农合督查。市人民政府将不定期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百色市示范性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
为方便村民就医,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120所村级卫生室,作为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推进项目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8年全市建设、改造和新增120所村卫生室(每县、区10所),基本满足当地人民群众预防保健及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乡村医生逐步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能够承担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断和危重病人的应急处理及转送工作,村级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
二、示范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要求
(一)村卫生室设置。
全市12个县(区)每个县(区)选择10个没有村办卫生室的行政村,每个村建设一个示范卫生室,全市共120个。村卫生室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卫生室的选址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要求,由县(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共同做好卫生室的选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