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市直部门
作为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审批项目受理窗口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103号)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64项行政审批项目分解到具体承办部门受理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均委托相关市直部门具体承办。
二、各承办部门应按照依法、高效、便民的原则,遵循相关审批项目的工作流程,在承诺办结时限内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审批项目的实施。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具体承办部门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直接受理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四、2005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百色市法制办公室作为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机构的通知》(百政办发〔2005〕12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 百色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4项)
2. 流程图(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