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设立城市(镇)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有偿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其他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库、专用药物器;
(二)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具备相应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必须经病媒生物防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设立城市(镇)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有偿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其他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爱卫办备案。开展异地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的,应当向当地爱卫办备案。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有偿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严禁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除“四害”药物。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有偿服务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予公示。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有偿服务机构应当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和消杀情况报当地爱卫办备案。
第三章 标准与要求
第十九条 灭鼠。鼠征阳性率指标不能超过规定要求,房间鼠粉迹阳性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二十条 灭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二十一条 灭蚊。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用500毫升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功蚊数不超过1只。
第二十二条 灭蟑螂。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卵鞘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