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等活动。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城区至少每年统一开展4次(每季度1次),农村至少每年统一开展2次(每半年1次)。
第十一条 除“四害”工作要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整治“四害”孳生地和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措施。容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要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要积极参与除“四害”活动,具体要求是:
(一)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特别是食品、饮食、仓库等特殊行业要有完善防鼠设施。
(二)应当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生产、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应及时清理,定期洒药。室内应当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办法消灭成蝇。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三)应当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水体和积水中不得孳生幼蚊和蛹。
(四)应当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采取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第十二条 城区拆迁旧房以前及新建房屋交付使用以前,建设单位、开发商均应进行除“四害”活动,由爱卫、城建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宾馆、酒楼、食品加工单位、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屠宰场、建筑工地等易招致和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或单位应当重点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换发证照时,应当督促其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内除“四害”的研究、试验和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从事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工作。对没有技术能力开展除“四害”工作的特殊行业和单位,要委托具备病媒生物防制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除“四害”有偿服务,以确保除“四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