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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均有义务进行除“四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以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素质,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制定城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日常检查、监督。
  第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县(区)爱卫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村)委会要切实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除“四害”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均应服从辖区的领导,确保各自范围内除“四害”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新区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与防制病媒生物密封下水道同时规划,应当逐步将明沟渠改造为暗沟渠,沙井口应当设“四防”(防鼠、防蚊、防蝇、防尘)装置。具体由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落实。
  (二)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了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的,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居住区外的街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负责。
  (六)单位、部队、学校、个体工商户内及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在建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由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所在地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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