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食安委办公室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逐步实现食品监管各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通过食品安全信息网可以登录信息平台,提交或查询信息。
第九条 市食安委办公室建立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库,存储经归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条 市食安委办公室在百色电视台开设食品安全信息专栏,及时发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章 信息收集及报送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和报送的范围: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主要是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本地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抽检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法规、规划部署、标准以及工作动态等信息。
(六)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卫生许可、营业执照、认证和信用等信息。
(七)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收集到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要及时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二)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措施、重大整治方案及实施情况、质量抽检计划及结果等信息要随时报送。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送。
第十三条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各县(区)食安委办公室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县(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市食安委办公室对收集到的信息综合分析后,按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相关市直单位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