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查处擅自进口应当获得而未获得3C证书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或冒用3C标志的违法行为。负责做好进口3C目录内的计划生育药械入境验证工作,包括验证3C证书有效性、产品与证书符合性、标志3C等情况,以及3C产品入境验证执法监督检查、进口3C免办产品审批和后续监管工作。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擅自生产、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3C证书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或冒用3C标志的违法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以及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工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查处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七)海关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进出境实施监管;加强报关单证审核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工作以及行邮渠道的监管,会同国家主管部门商定重点监控商品的范围,调查了解专项整治相关商品进出口情况;研究提出涉及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进出境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八)公安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配合,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时间安排
全省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于2009年集中开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9年3月底-4月中旬)。制定《海南省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市县、各有关单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市、县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本市县开展专项行动进行部署。
(二)自查整治阶段(2009年4月中旬-2009年9月)。各市县、各单位按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对本地区的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等情况进行自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