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1、各地、州、市有关部门以及体育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条件。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4、自治区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35、各地、州(市)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6、县(县级市、区)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对规模小、人员少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和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
39、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