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人发〔2008〕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科技局,各地、州、市人事局、科技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
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发〔2007〕143号)精神,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
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为做好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
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人事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发〔2007〕14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