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新人办发〔2008〕14号 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全国统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第二条 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统计局共同成立自治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自治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日常工作。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第四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 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或经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统计局批准的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相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属驻地、州、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乌鲁木齐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
第七条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5年内有效。
自治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区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统计考办备案,并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发放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