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新生儿父母为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的,应一律在“身份证号”栏中填写其“公民身份号码”;
㈢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不得选第三姓。姓名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自造字以及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2、外国文字;
3、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以及其他符号。
㈣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籍人员,其“身份证号”栏填写“护照”等身份证件号码。新生儿姓名应选择中文或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要求填写外文姓名,可同时在该栏填写英文,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必须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机具验证,若不能通过验证,当事人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㈥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新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1、新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3、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三、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补发管理
因签发单位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原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非因签发单位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父母可向原签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报经当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予以换发。其中,因新生儿姓名登记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无法办理出生申报而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换发时原《出生医学证明》一并收回。
因被盗、遗失或其他原因致丧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四、严厉查处虚假《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