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属自治区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和聘用由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岗位条件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7、体育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体育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8、体育事业单位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9、体育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1、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体育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2、教练员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热爱体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3)具备相应任职资格;
(4)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完成训练教学任务,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5)有相应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教练员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33、优秀运动队和各类体校国家级教练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34、对于随队医生等长期为运动队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根据管理权限和体育行业特点,由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35、体育事业单位中国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